近日,山东省财政厅、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发布的《关于公布2023年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》(鲁财税〔2023〕30号),烟台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获得2023年度-2027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。山东省财政厅、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、山东省民政厅发布的《关于2023年度—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有关名单的公告》(鲁财税〔2023〕34号),烟台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获得2023年度-2025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。
根据规定,通过烟台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进行的捐赠,捐赠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,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九条规定,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,在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;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%的部分,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第六条规定,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、扶贫、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,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,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;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,从其规定。
烟台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,成立于2013年,是由烟台大学发起并依法成立的公益慈善组织,为非公募基金会,2021年被山东省民政厅授予“AAAA级社会组织”等级,也是唯一代表学校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的专门机构。
来稿时间:1月9日 审核:孙旭涛